工作人员限时办结制

 

工作人员限时办结制

 

一、为提高行政机关办事效率,优化发展环境,根据有关法律、法规和政策的规定,制定本制度。

二、 限时办结制是指对公民、法人或其他组织(以下统称行政管理相对人)向行政机关咨询、办理行政许可、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和确认登记等公共服务行政事项,行政机关按照法律、法规、规章的规定标准,在承诺的时限内办结或者予以答复的制度。

三、本市各级行政机关,法律、法规授权的组织和受行政机关委托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(以下统称行政机关),适用本制度。

四、法律、法规、规章对办理的事项有明确时限规定的,行政机关所承诺的办结时限必须少于规定的时限。法律、法规、规章对办理事项没有规定办理时限的,应根据具体情况,按照高效便民的原则,合理确定承诺办理时限。

五、各行政机关应当编制本部门《机关内部项目审批流程时限表》,明确办理事项、办理机构、责任岗位、办理流程和办理时限。

六、限时办结的时限以日计算,开始之日不计算在办理时限内。符合条件的,其办理时限从收到申请的次日起计算。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,其办理时限从行政管理相对人补正材料的次日起计算。部门之间、内设机构之间的办理时限,从交接登记的次日起计算。

七、申请事项不需要进行审批或者确认登记的,或者不属于本机关职责范围的,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,并出具书面凭证。送达书面凭证之日即为办结或者答复的日期。

八、办理的事项依法需要经过听证、招标、拍卖、检验、检测、勘测、检疫、鉴定或专家评审的,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承诺办结的时限内。

九、因行政机关自身责任,无正当理由超过承诺时限未能办结的,属超时办结。此外,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也应视为超时办结:(一)无正当理由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的申请不予受理;(二)不按规定给申请人答复;(三)超过承诺办结时限才提出延期申请;(四)在承诺时限内,不将办理结果交付行政管理相对人。

十、行政管理相对人因自身责任,不按行政机关告知的时间到机关办理相关手续,其申请办理的事项应视为受理机关按期办结。

十一、行政机关实施限时办结制度,接受社会监督。行政管理相对人认为行政机关超时办结的,有权向行政机关的监察机构、人事机构或者上级监察机关行政投诉中心投诉。

十二、违反本制度规定的,依照责任追究制度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。

来源:【临安新闻网】   作者:   信息发布:袁国建   添加日期:2012-05-10   
 

 

 

 
杭州市临安区清凉峰镇官方网站  临安新闻网制作维护
浙新办[2004]42号 浙ICP备05002139号 未经授权禁止复制或镜像